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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教职工的请假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对教职工请假制度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事前请假,假满销假。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者,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各种假期中包括星期六、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考虑到学校实行寒暑假,因此教职工不再享受职工年休假待遇。

三、各种假期的期限和相应的工资待遇按照《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请假手续与销假

1.教职工需要请假,应由本人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单》,经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提出口头请假,返校三天内补办手续,并须出示必要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院和人事处销假,凡未按时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3.假期满后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否则按超假处理。

五、假期审批权限

学院领导需请假时,由其他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并转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余教职工的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下列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1.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若干学时或请假两天之内者,可事先报请所属教研室负责人批准,由其协调安排顶岗人员(有课的教师要履行调课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其中口头告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后迅速补办相关手续。

2.请事假五天(含)之内者,其请假单分别由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再由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签字后送院办备案。有课的教师要履行调课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请事假十天(含)之内者,其请假单分别由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再由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签字后送人事处备案;请事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教研室负责人、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先后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批准;请事假一个月以上者,由教研室负责人、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先后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病假一个月之内者,应持有校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须经校医院确认)、并经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学院分管人事的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证明,报人事处审批。

5.境外探亲或因私事出境的,一律由学校审批。申请者应事先到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出境申请报告表》,经学院书记、分管人事的领导同意盖章,连同出境材料,报人事处,由学校定期办理出境审批。

六、学院及所属教研室对各种假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立登记制度。教职工请假期限属于本规定中应予扣发或减发工资的,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及假期工资待遇呈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人事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执行。

七、本细则如有与学校新规定不符,将按学校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音乐舞蹈学院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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