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正文

关于规范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01 浏览:

 

  音舞﹝2012﹞22号

  

关于规范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经2012年8月28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教师要教书育人,首先要为人师表。良好的教风是转变学风的前提。为贯彻从严治院的精神,保证教学秩序正常与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根据《关于教师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通知》(华大校教字[90]002号)、《华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华大校教字[1999]25号)、《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厦门校区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务[2006]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提出学院关于规范教学工作方面的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教师上课时不得迟到。凡迟到在5分钟以内者,由学院责成所属教研室进行个别谈话,并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迟到在5至15分钟者,由学校通报批评,并在学年度考核学院的二次分配中扣发2学时工作量;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作为旷课一节论处,报请学校予以警告处分,并在学年度考核学院的二次分配中扣发4学时工作量。

二、上课时教师不得随意提前下课。凡随意提前下课者,依第一条规定的相应时间,作相应的处理。教师因讲课内容的阶段性,或出于教学环节安排考虑,可以提前结束讲课,但不得宣布提前下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以免学生哄散,影响周围教室的正常教学秩序。

三、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学时数开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四、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必须事前办好请假手续,填好请假单,并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在两节课以内者,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两节课,需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并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教师出差或请假回来后应及时补课。未经准假私自离岗或到学期末仍未补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五、教师无故旷课在2节课以内者,由学校予以警告处分;旷课在2至6节课者,记过一次;旷课在6至10节课者,记大过一次。旷课在10节课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旷课,按一节课折算一天扣发工资,在学年度考核学院的二次分配中折算4学时扣发工作量。对旷课的教师,应视旷课的天数及其情节,停发一季度、半年或全年奖金。

六、任课教师上课时应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亲自点名。并按教务处和学院的要求,如实填报考勤情况,并于每月5日之前上交上月点名表,不按时上交按Ⅲ级教学事故论处。学生点名册应妥为保存、以备核查。

七、任课教师和各班主任有责任和义务于每学期前向学生强调学习纪律(包括:考勤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制度等)。

八、教师应认真备课(包括各种教学环节)、批改学生的作业。凡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效果很差,或不认真批改作业,学生的意见较大,经发现后,学院要调查分析,如确属工作上不负责任,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上报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必要时启动师资退出机制。

九、建立定期的听课制度。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将与各教研室协商安排有关老师,做到每月一听,听课反馈情况将与教师个人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相联系。

十、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监考。凡监考无故迟到或缺席,或不负责(如学生作弊,监考教师佯装视而不见)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位任课老师遵照执行,并作为年终考核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者,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2012年8月28日

附件:1、《关于教师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通知》(华大校教字[90]002号)

附件:2、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大校教字[1999]25号)

 
附件1
关于教师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通知
华大校教字[90]002号
各系、处、直属单位: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教师要教书育人,首先要为人师表。良好的教风是转变学风的前提。为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根据广大教师的意见,现对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最基本的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一、教师上课时不得迟到。凡迟到在5分钟以内者,由系提出批评;迟到在5至15分钟者,由学校通报批评;迟到15分钟者,作为旷课一节论处。

二、上课时教师不得随意提前下课。凡随意提前下课者,依第一条规定的相应时间,作相应的处理。教师因讲课内容的阶段性,或出于教学环节安排考虑,可以提前结束讲课,但不得宣布提前下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以免学生哄散,影响周围教室的正常教学秩序。

三、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必须事前办好请假手续,填好请假单,并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在两节课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两节课,需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未经准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四、教师无故旷课在2节课以内者,由学校予以警告处分;旷课在2至6节课者,记过一次;旷课在6至10节课者,记大过一次。旷课在10节课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旷课,按一节课折算一天扣发工资。对旷课的教师,应视旷课的天数及其情节,停发一季度、半年或全年奖金。

五、教师应认真备课(包括各种教学环节)、批改学生的作业。各课程和教学环节批改学生作业的方法,包括批改数量和具体要求,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凡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效果很差,或不认真批改作业,学生的意见较大,经发现后,各系要调查分析,如确属工作上不负责任,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六、教务处制定的课程表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教师无权更改上课的时间和地点。如特殊原因需要调课,须经系主任同意,并征得教务处的准许。凡因特殊情况,任课教师要调换,必须征得教务处的同意,并及时做好安排。

七、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课程考试、考查及补考的命题,不得降低要求;考试结果应能拉开档次。考试成绩应成正态分布。教师不得漏题,如发现教师或相关人员漏题,将在全校进行通报,并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八、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监考。凡监考无故迟到或缺席,或不负责(如学生作弊,监考教师佯装视而不见)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九、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批阅试卷,做到公正、客观、合理评分,不徇私情。不得随意加分和扣分;特殊情况,需要改分数,必须申明理由,办好规定的手续。如发现评分弄虚作假,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记过处分。任课教师一般应保持学生的试卷到学生毕业后,教师记分册要保持八年以上,以备查核。

十、任课教师上课时应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并按教务处和各系的要求,按期填报考勤情况。学生点名册应妥为保存、以备核查。  

对以上各项规定,凡做得好地教师,学校和各系均应及时予以表扬;对违反者,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侨大学
                                                                                                            1990年3月5日
 
 
 
 
 
 
 
 
 
 
附件2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大校教字[1999]25号
各院、系、教学部:
《华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华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保证教学秩序正常与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使教师自学遵守基本岗位职责,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能按规章制度处理,做到辨明事故轻重,处分得当,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所造成的影响大小,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I级事故,属重大事故;
二、Ⅱ级事故,属较大事故;
三、Ⅲ级事故,属一般事故。
对于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事故等级,也分为三种:
一、对于犯有I级教学事故者,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对于犯有Ⅱ级教学事故者,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三、对于犯有Ⅲ级教学事故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则合并算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为:由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向教务处或成教学院报告,经主管部门查实并认定事故等级后,报学校批准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专科、成人教育等各类教学人员,其解释权归属华侨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序号
事 故 现 象
等级
1
教师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
2
教师提前下课5-15分钟
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3
教师未经准假而不上课,旷课2节以上(含2节)
教师旷课8节以上
4
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有作业的课程不布置作业或不认真批改
5
未经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师擅自调课或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6
教师向学生泄露考试题或考试时向学生暗示。
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为此隐瞒不报,开脱求情。
批改试卷徇私情,收受礼物,随意加分或扣分。
7
违反监考规定或监考教师未到场。
所出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试卷丢失。
8
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考试无法进行。
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延误考试时间,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
未按要求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工作。
每月未按时上报学生上课点名单。
10
未经院、系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教师擅自请别人代课。
11
教师上课所携手机、BP机发出声响影响讲课和学生听课。
教师上课所携手机、BP机发出声响后,中止讲课复机。
12
教师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该课程的1/4以上。
 
 

学院党政办公室:05926162029     学生工作办公室:6162002     邮箱:ywxy@hqu.edu.cn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     邮编:361021

版权所有 1996-2011 华侨大学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422号

  • 微信公众号
  •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