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

音舞〔201946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201993



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大综201498号)、《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办〔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术活动、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办学、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学院负责接待的经办人至少提前7天,如实填写《音乐舞蹈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附件1),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如分管院领导为接待人,则需由其他院领导审批。

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不在接待范围、无公函及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变相安排接待,不得虚构接待项目。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接待过程中,需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六条 接待住宿标准按照《华侨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7号)规定,执行定点接待和协议价格,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标准不超150元(含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会议用餐按《华侨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8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及时“一单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活动所涉及的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争议事项,提请学院党委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实施,学院党委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学院党政办公室:05926162029     学生工作办公室:6162002     邮箱:ywxy@hqu.edu.cn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     邮编:361021

版权所有 1996-2011 华侨大学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422号

  • 微信公众号
  •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