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舞〔2019〕47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公务
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有效遏制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现象,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2019年9月3日
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华大综〔2014〕99号)文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院教职工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禁止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制度,使用车辆人员至少提前3天填写《音乐舞蹈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用车人签字,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派车。因特殊情况未履行审批手续,需在用车后2天内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履行公务后,用车人应在用车单上登记用车时间、用车人、用车事由、往返地点。
第五条 未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的用车,学院不给予签字报销。
第六条 学院党委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争议事项,提请学院党委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实施,学院党委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