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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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教职工申购厦门滨水第二期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

 

 
学校各单位:
为了满足我校教职工住房的需求,经与厦门市有关部门协商,决定组织我校教职工申购第二期滨水一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申购办法如下:
一、房源情况
第二期为滨水一里27号楼二房型套房8套(详见附件)。
二、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户口及人事关系均在厦门市的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
三、销售价格
根据厦门市规定,滨水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均价为520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用200元/平方米),第一层为494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用2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率20元/平方米(即每层递增20元/平方米),每户的具体信息见附件。
四、申请条件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厦门市户籍,工作地点定位在厦门校区的我校教职工,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无房户(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
(三)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未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已组建家庭或35周岁以上单身。
五、房型安排原则
厦门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房按取得厦门市户籍人口计算配房人口。原则上按1人户配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户配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户)配三房型。单身满35周岁的可配二房型。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后交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学校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及报名积分在校内公示七天;
2.登记审核。由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核;
3.组织公示。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申请资格;
4.通过厦门市审核者由我校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选房;
5.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将选房结果报送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选房结果;
6.申请人与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
(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学校统一出具在编在岗证明和组织公示的情况、意见;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七、看房与申请时间
4月9-11日9:00-16:00开放滨水一里27号楼602,1103,1104、1105。教职工可自行前往看房。
4月16-20日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研发大楼705室)接受申请,申请表可提前到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咨询电话:0592-6161625。
八、有关退出规定
1.根据厦府办〔2009〕198号文件第二十三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2.根据厦府办〔2009〕19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宅办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九、注意事项
1.购买滨水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须在接到交房通知单3个月内退出学校周转房。
2.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经营、转借、调换,或违反规定转让。违反以上规定,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收回房屋。
3.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4.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公务人员购买或承租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后,出现拥有其它住房等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必须退出已购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
6.弄虚作假、隐瞒户籍、身份关系和住房状况等情况的,经查属实,取消申请资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对已骗购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7.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华侨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华侨大学后勤与资产管理处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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